高雄男子蘇奕衡去年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開車上路,在清晨逆向撞死騎士後棄車逃逸;蘇男落網後,雖認罪但有毒品前科,又未能達成和解與賠償,經審理,一審將他依毒駕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分別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可上訴。
回顧此案,蘇男2025年4月26日上午9時、下午6時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後,於27日清晨開車上路,在高雄市路竹區產業道路下坑124路燈桿處,逆向撞擊騎士。
遭撞騎士人車噴飛跌落路旁農田,機車掉進路旁水溝;蘇男肇事後,還棄車徒步逃離現場;直到清晨5時40分許,路人經過事故現場,才發現棄置的肇事車輛與機車殘骸,並報警處理。
遭撞的騎士因胸肋骨及雙側下肢等多處骨折及多處擦傷,導致多重傷害,到醫院時已死亡;警方則於當天上午,循線在鳳山區逮捕肇事害命的蘇男,並查扣依托咪酯煙油及吸食器。
此案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經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評議後,認定他涉犯毒駕致死、肇事逃逸罪,有施用毒品前科,遭判刑確定,5年內再犯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無情輕法重或其他減輕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蘇男有多次毒駕行為,施用3種毒品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因神志不清,逆向肇事害命,使被害人家屬受有無可抹滅傷痛,且肇事逃逸,讓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救助,犯罪所生危害重大。
蘇男逃逸期間,輾轉到數個不同地點藏匿,查獲後雖坦承全部犯行,但至今未能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也未和解或賠償。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全案情節,參酌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關於量刑意見後,將蘇男依毒駕致死罪,判1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判9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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