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17歲王姓少年,2023年重考高中等待放榜時,與朋友相約到大安濱海樂園戲水,結果衝浪區被海浪捲走溺斃,事後少年父母提告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要求國賠。一、二審法官認定風管所確實有疏失,但溺斃的少年也應負50%的過失責任,判風管所應賠償少年父母218萬;全案可上訴。
回顧案件發生經過,2023年6月3日下午,17歲王姓少年重考高中等放榜期間,跟2位朋友前往大安濱海樂園海水浴場玩水,結果少年在衝浪區不幸溺水失蹤,直到5日清晨才在南園沙灘被發現,人已明顯死亡。
事後少年父母指控,負責管理海水浴場的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未設置明顯警告標示,害兒子誤入「衝浪及風箏衝浪區」喪命,請求國賠479萬8289元。一審認定風管所未設置明顯標示及警戒繩,有管理疏失,但少年進入深水處,也應負50%的過失責任,依比例計算後,判風管所應賠償王父118萬3930元、王母100萬元。
風管所不服上訴,主張海水浴場是開放水域,市府有公告「沙灘戲水區」、「衝浪及風箏衝浪區」等活動範圍及注意事項,並設置警告標示、警戒繩及浮球,配置合格救生員,認為少年是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而溺水死亡,死因與管理單位無關。
風管所稱,王父名下有具經濟價值土地,王母可領取勞保退休金,二人自65歲起,沒有「不能維持生活」情形,不得請求扶養費。
二審法官勘驗海水浴場照片,認為風管所雖然有在公告中記載座標點及經緯度數字,並以虛線標示戲水區與衝浪區範圍,但現場沙灘及海面上均無醒目標示,只在海中插了5支竿子,並未連成一排,也沒有任何旗幟或警戒繩,與少年闖入衝浪區溺水死亡有因果關係,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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