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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被壓制送醫猝死 家屬提國賠二審敗

發佈時間2026.08.26 15:16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26 17:00 臺北時間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於2010年因在檳榔攤咆哮遭警方壓制送醫,9天後不幸猝逝,家屬憤而向新莊分局提起659萬餘元國賠訴訟。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男當時情緒激動且有攻擊風險,員警採取保護管束與強制送醫符合規範,無執法過當之虞。此外,法醫鑑定顯示吳男死因為代謝性衰竭與興奮性瞻妄症,與警方噴灑辣椒水或壓制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最終判決家屬敗訴,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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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被壓制並被強制送醫,但9天後猝逝,家屬提起國賠訴訟,二審結果敗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吳姓男子於2010年間在新北市新莊化成路上一家檳榔攤咆哮,員警獲報到場,將吳男壓制在地並進行保護管束。沒想到吳男發生休克狀況,緊急送醫搶救9天後宣告不治,家屬提起國賠訴訟,向轄區新莊分局求償659萬餘元。一審新北地方法院駁回,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當時對吳男進行的管束並強制送醫並無不當,仍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家屬控訴,吳姓男子於2010年3月2日下午4點多,在新北市新莊化成路一家檳榔攤內咆哮,轄區頭前派出所員警趕抵現場,應無以強制力壓制吳男必要卻仍先以辣椒水對吳男噴灑後,將其拖出店外,壓倒在地、雙手反銬於背。

即便吳男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仍持續坐、跪重壓於身體後方頭、頸、肩、背、腰、臀及腿等部位約10分鐘,導致吳男當場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並因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症狀,於同年月11日死亡。因此提起訴訟,向新莊分局求償659萬1498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依證人所述,可知吳男當時精神狀態異常,在檳榔攤內持續咆哮,經員警柔性勸導其離開仍不願配合。且檳榔攤內有檳榔刀等危險物品,因此員警到場後,先告知保護管束,才對吳男噴灑辣椒水,並將其強制拖至檳榔攤外壓制上銬。

過程中,吳男一度大喊「你如果把我銬銬來你就死定了」等語,堪任吳男當時確實情緒激動且精神異常,又拒絕配合員警勸導。加上檳榔攤內尚有檳榔刀、煙灰缸等足以供作攻擊器具之物品,若不及時予以控制,顯有危及現場店家、員警及吳男自身性命之虞,因此員警在噴灑辣椒水後進行管束並上銬,符合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之規定,並無不當。

再依員警錄影影響顯示,吳男被壓制後,仍持續以瘋狂言語辱罵,顯示其精神極度異常,員警隨即通報消防救護車到場準備將其強制送醫。在等待救護車到場時,吳男持續掙扎、扭動並欲翻身,亦有欲以頭部撞地之舉。員警應認有持續壓制、管束之必要,並無不法,應屬可採。

也足認當下員警並未使吳男不能呼吸。待吳男暫停辱罵,發出哀號聲後,員警也隨即以腳頂起吳男額頭,避免其呼吸困難,並讓吳男坐起身。救護人員到場,吳男且持續出聲辱罵,並無情狀顯示當下有性命危害之虞。有當日在場消防人員所述為證。

另經法醫解剖鑑定,發現死者並無外傷,案發當天有體熱高燒及行為異常現象,恐因此最終因代謝性衰竭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且吳男生前罹患精神疾病,長期服用抗精神藥物,多次入急診,符合為瞻妄性興奮,若無儘速就醫,死亡率高。又尚無文獻指噴灑胡椒水會引發橫紋肌溶血症,足證員警進行管束並強制送醫亦無不當。

再經函詢台北大學醫學院,其鑑定意見亦表示,吳男當日符合興奮性瞻妄症狀,俯臥和重壓狀態可增其酸血症惡化機率,加上心肺停止,可致橫紋肌溶解之症,但員警對吳男噴灑辣椒水,與其最終出現之症狀並無因果關係。家屬也對員警並無專業醫療知識可判斷吳男當下症狀之情形並不爭執,難認員警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或遇見其發生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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