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一黃姓專員,不滿樓上薛姓鄰居發出噪音,影響其日常生活,在自家天花板裝設錄音裝置,錄下噪音源,但被以侵害隱私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黃姓專員需賠償鄰居25萬元。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黃男以長達17個月時間錄音,已超過合理手段,確實嚴重侵害鄰居隱私,駁回上訴,仍判賠25萬元。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黃姓專員因不滿樓上薛姓鄰居製造噪音,於2022年1月23日向鄰居反應。同年7月再透過社區管委會主委向鄰居反應。而其實早自2021年7月3日起,黃男便在6樓住處天花板安裝集音器、錄音設備,24小時不間斷蒐集聲音錄音,直到2022年11月24日止。鄰居指控,黃男此舉錄得他的私有空間對話及生活聲響,嚴重侵害隱私權,使得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提告求償25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鄰居對其居住空間之談話、私人生活動態,當享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之自由,黃姓專員的舉動,顯然已經不法侵害其隱私權。又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與民法上侵害隱私權之要件不同,檢察官在妨害秘密罪部分不起訴,並不拘束民事判決。
又黃姓專員2次向鄰居反應噪音,但沒有向環保局檢舉、報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黃男辯解裝設集音設備是為蒐證,難認可採。且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知悉錄到他人對話內容後,仍未停止,或未循其他合理方式蒐證、查證,至鄰居提起刑事告訴,還持續錄音,縱使辯稱裝設設備的動機屬實,亦難認手段合理及嚴重侵害鄰居隱私而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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