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這起家庭悲劇,發生在2年前,陳姓女子產下女嬰,因疾病需治療,又因長期照護雙親及親人離世而罹患重度憂鬱症;陳女又在女兒滿月時,因身心俱疲,一時情緒失控,將人殺害;此案,法院綜合考量,陳女自首、無前科,已逐漸修復與家人關係,現懷有身孕,審理後,判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上訴。
經查,陳女於2024年6月3日產下一女嬰,因體重較胎齡低下,及新生兒暫時性呼吸過速等情住院治療,出院後,生母因長期照護雙親及親人離世而罹患泛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及重度憂鬱症。
陳女產後又因擔憂女嬰健康,加上新生兒照護壓力,出現焦慮、失眠及憂鬱症復發等情形。
陳女在女嬰滿月時,因照顧身心俱疲,加上持續哭鬧而難以安撫,一時情緒失控,先後以棉被及保鮮膜摀蓋口鼻,直到不再出聲,口鼻滲血,才通知急救,最終仍於當天不治。
此案陳女因故意對女嬰犯殺人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不過審酌她長期罹患重度憂鬱症、產後憂鬱症復發,認知、判斷及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已顯著降低,加上符合自首要件,得減刑。
法官考量,陳女無前科、自首認罪、素行良好,應負保護、照顧女嬰責任,卻因一時情緒失控犯案;加上她因長期照護雙親及至親離世而罹患重度憂鬱症,產後又有憂鬱症復發、焦慮、持續失眠及精神狀況惡化等情。
綜合陳女犯罪動機、精神狀況、犯後態度、家庭支持、治療情形、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意見;目前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家人關係已逐漸修復,現懷有身孕,已有相當之家庭支持及醫療資源。
審理後,將陳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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