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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闖槍械室「取槍自戕」同仁驚險阻憾事

發佈時間2026.08.29 11:0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29 13:30 臺北時間

花蓮李姓員警因個人感情與家庭糾紛,竟於休假期間擅自進入吉安派出所槍械室,企圖取槍自戕,幸被同仁及時攔阻未釀悲劇。該案刑事部分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一年七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定讞。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員身為警務人員卻未經許可擅取槍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但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判處記過一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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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在派出所服務期間,因感情與家庭糾紛,趁休假期間,回派出所,到槍械室取手槍試圖自戕,被其他員警察覺阻止,才未釀成憾事。(示意圖/AI製圖)

花蓮李姓員警在派出所服務期間,因感情與家庭糾紛,趁休假期間,回派出所,到槍械室取手槍試圖自戕,被其他員警察覺阻止,才未釀成憾事。此案,李男刑事部分獲判緩刑3年定讞;因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事後也積極配合接受相關心理治療,經審酌一切情狀後,判決他記過1次,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為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服務期間,因感情與家庭糾紛於2024年4月29日凌晨1時47分許,趁休假且非服勤狀態,在吉安派出所內,乘其他警員不注意之際,取走槍械室鑰匙進入槍械室,取走警用1把90手槍、彈匣、1顆制式子彈,試圖自戕之際,被其他員警察覺阻止,才未釀成憾事。

此案,刑事部分,李男於2025年10月被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1年7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定讞;內政部認定,他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認為,李男身為警務人員,未經許可擅取槍彈,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與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對其職務尊重與信賴受損,確有懲戒必要。

不過考量,李男非法持槍時間極短,未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損害,且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事後也積極配合接受相關心理治療,經審酌一切情狀後,判決他記過1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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