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人夫小偉(化名)與妻子小雪(化名)結婚不到兩年並育有一名子女,未料小雪竟於婚後出軌一名男子阿勇(化名),兩人多次相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小偉發現後精神大受打擊、罹患鬱症,怒向阿勇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嘉義地院審理時,阿勇辯稱是小雪主動示好,更揭露小雪在公證書中自承「至少與4人發生性行為」;法官審酌雙方財力及已與妻子和解等情形,判處阿勇應賠償小偉23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偉與小雪於民國113年10月間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婚姻剛滿週年,小雪便與明知其已婚身分的阿勇發展婚外情,並於114年9月至10月間多次前往嘉義市一處汽車旅館開房間發生性行為,相關出入監視器畫面成了鐵證。
小偉主張,阿勇明知小雪有配偶仍蓄意介入他人家庭,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導致他身心受創、罹患鬱症與輕度身心性失眠症,甚至影響事業營運使收入驟減,因此向阿勇請求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阿勇出庭時雖坦承與小雪發生關係,但喊冤辯稱是小雪先告知遭丈夫冷暴力且被趕出家門,兩人才會走在一起;阿勇更進一步提出公證書內容指出,小雪在婚外情曝光後曾載明自己「至少與4人發生性行為」,認為小偉求償百萬元過於嚴苛且金額過高。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阿勇明知小雪為有夫之婦,仍與其發生性行為,行為顯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破壞他人婚姻圓滿,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
不過法官審酌,小雪身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法原應負擔連帶責任,經查小偉先前已與小雪以10萬元達成和解,小雪也已部分給付1萬5千元,合議庭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損害程度,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依法扣除小雪內部應分擔額與已清償金額後,最終判決阿勇應賠償小偉23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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