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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包庇徐佳青!監察院聲明回擊藍白

發佈時間2026.09.02 17:4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02 19:30 臺北時間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因兒子登東沙島爭議遭監察院裁罰,藍白兩黨質疑監察院停發廉政專刊,要求一週內恢復。監察院對此嚴正澄清,強調廉政專刊並未停擺,僅因目前無監委組成廉政委員會,無法完成裁罰確定案件的公告流程,待第七屆監委到任即可處理。針對外界質疑對徐佳青案與柯文哲案採取不同標準,監察院說明,柯文哲因逾期未繳納罰鍰,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有案件皆恪遵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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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黨抨擊監察院以「沒監委」為由停發廉政專刊,更給出死線,要監察院一週內恢復廉政專刊的發布。監察院回應,依規定須經監委組成廉政委員會審議罰鍰確定的公告才能發佈在廉政專刊。(圖/資料照,記者鄭孟晃攝影)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因涉及讓兒子藉活動登上東沙島,遭監察院裁罰十萬元,然在野黨抨擊監察院以「沒監委」為由停發廉政專刊,更給出死線,要監察院一週內恢復廉政專刊的發布。監察院回應,依規定須經監委組成廉政委員會審議罰鍰確定的公告才能發佈在廉政專刊,且廉政專刊沒有停擺,只是案件公告在沒有監委的情況下尚難公告。

監察院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指稱就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沒有監委故未對外發布廉政專刊,而面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反而進行財產清算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顯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身為利衝法及政治獻金法之執法機關,向來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處理。

有關徐佳青案,監察院表示,前經本院裁罰在案,有關罰鍰確定之公告,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須經監委組成之廉政委員會審議,爰須待第7屆監察委員到任並組成廉政委員會,方能就裁罰確定名單審議後發布於廉政專刊。現行廉政專刊並無停擺,惟就罰鍰確定之案件公告,依上開法令規定,現階段尚難公告。

另有關柯文哲案之行政執行,監察院指出,按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明文規定。監察院於5月初已函請柯文哲限期繳納,並揭明倘逾限未繳付即移請行政執行。惟柯文哲逾期未繳付,因此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於6月間移送法務部執行署。

監察院強調,上開案件均恪遵法令相關規定處理,更無協助遮掩或罔顧職責等情事。媒體報導顯與事實不符,特予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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