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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在陸烹屍遭囚!法官:陸屬台免2次關

發佈時間2026.09.04 10:5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04 12:30 臺北時間

一名簡姓男子於2008年在中國大陸協助殺害被害人並進行肢解、烹煮等毀屍滅跡行為,遭當地法院判刑3年並執行完畢。簡男返台後遭南投地院判刑2年,法官援引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調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我國司法具管轄權。考量簡男已於大陸服刑完畢,依兩岸條例規定,宣告免除其刑之全部執行,免去二次入獄。此案引發法律界對於跨域司法管轄權與刑罰折抵的廣泛討論,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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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簡男返台後免再次入監。(圖/翻攝google maps)

一名簡姓男子日前在大陸地區協助將遭綁架殺害的被害人遺體進行肢解、烹煮及絞碎,當時在大陸地區遭判刑3年徒刑,並於當地執行完畢。簡男返台後也遭南投地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過法官指出,考量簡男先前已在中國大陸服刑3年期滿,而「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簡男返台後免再入監。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2008年9月間,一名黃姓男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綁架魏姓被害人,將其殺害後,找來簡男協助毀屍滅跡,而簡男便在其租屋處內將被害人遺體肢解、烹煮並絞碎。全案曝光後,簡男遭大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2021年7月31日在當地執行完畢。

簡男返台後,我國司法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酌簡男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與殘忍手段,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過法官在判決書中援引《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調「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指國人在大陸地區犯罪,我國司法仍具管轄權並應依法裁處。

法官審酌,簡男同一犯罪行為已在大陸地區受罰並執行完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宣告免除其刑之全部執行,免去二次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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