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上某藥局,8月26日,50歲的老闆陳姓男子趁店內打工的女大生不注意,在其飲用的水壺內投放FM2,待女大生飲用後發現水變苦,於是強撐返家後直接斷片,28日女大生在家人陪同下報案,將可疑液體交由警方,經苯二氮平類(BZD)試劑初篩呈陽性反應,29日警方前往藥局搜索,查扣陳男下藥的相關影像,儘管陳男否認犯行,但警詢後將陳男依毒品罪送辦。
涉案的陳姓藥師學經歷相當亮眼,不僅取得高雄醫學大學臨床藥學碩士,還獲得美國相關機構認證,過去曾長期在台北榮總藥學部服務,專長涵蓋感染科加護病房重症藥學與藥物資訊,在藥學界頗具聲望與知名度。不料如今卻在自己經營的藥局內對打工員工下藥,專業形象一夕之間徹底翻車,引發社會與醫藥界的震撼。事發後陳男出面喊冤,強調兩人平時如朋友般相處,辯稱僅是「開玩笑試藥效」否認有不當意圖,宣稱看到女大生喝了一口後已立刻將水倒掉。他甚至秀出對話紀錄,表示女學生離職時仍傳訊息感謝他一年來的照顧,欲證明兩人關係如朋友般正常。然而,當被問及究竟在水壺內投放了何種藥品時,陳藥師卻回答「不知道」,遭女學生親友憤怒痛批拿員工身體測藥效簡直是荒謬藉口,隨後更有其他網友爆料過去曾遭其不當騷擾。目前但衛生局已宣布介入稽查,若違法將依法嚴懲。
「黑心律師」楊律師也在臉書分析這起事件,直言從訴訟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是很罕見的案例,因為下藥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過程其實困難重重,很罕見如此順利。實務上,被害人常不知或不敢或太晚求助,隔了太久,什麼都驗不出來,監視錄影畫面被蓋過去,各種證據隨著時間而消失。又或是去警局報案時,剛好遇到懶得辦案的警察,懶警會用各種話術吃案或推案「妳又沒證據…小心被反告誣告…若真要告也應該去向地檢告…」。又或是到了地檢署時,剛好遇到懶得辦案的檢察官,懶檢會用各種話術吃案或推案「妳有何證據?妳這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沒有和解意願?還是我先幫妳移送調解?」
但本案被害女大生有鼓起勇氣向親友吐訴。學長知情後,立刻提醒她去醫院檢查,所以保全了被下藥的證據。被害女大生在二天就帶著水壺去報警,剛好遇到很認真的警察,警察立刻幫她作筆錄並用試劑快篩,然後立刻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以扣押藥局內的監視錄影畫面。之後哥哥及哥哥的女友一氣之下貼文,其他被害人也前來留言,媒體也大肆報導,並且訪問藥局老闆,也錄下藥局老闆承認下藥的自白。「事發後的一切,順利到如有神助,這在實務上是很罕見的。」
楊律師指出,藥局老闆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事證很明確,關鍵就在於驗出來的成份,是否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毒品」?另外,藥局老闆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藥局老闆辯稱:「我原本以為她也許喝了一口,應該覺得怪怪的,應該就吐掉了,我就可以跟她說,開個玩笑」,所以女大生必須努力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這的確比較困難,但還有是有希望。若自己身為女大生的律師,他提出三招:
一、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仔細追問,能否看出下藥的「量」?因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足證絕非「微量、稀釋」,必定是「大量、很濃」。大量下藥,就不可能是開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為了性侵。
二、上網把其他前員工或其他被害人找出來,跪求她們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藥局老闆對很多女生毛手毛腳,也能間接輔助證明下藥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性侵。
三、最後楊律師會推論證明:「從監視錄影畫面可知,晚上8點30分女大生喝水時發現有問題(推測下藥時間可能在8點左右),藥局是晚上9點關門,被告已經看到女大生喝了,女大生雖然沒吐掉,但女大生請被告幫忙打開水壺時已發現內有白色粉狀的東西,被告也發現女大生已感到頭暈,就連走到門口都搖搖晃晃,但被告卻未緊接著說「只是開個玩笑」,反而叫她倒掉,並提議想載她回家,由此可證,被告主觀上並非為了開玩笑而下藥。藥師老闆當然比女大生助理有錢,所以也不可能是為了劫財而下藥。被害人表示被告常有意無意碰觸身體,此外,也有其他人也曾遭被告有意無意碰觸身體,被告在下班關門前一小時左右下這麼大量的藥,顯見被告決心要讓被害人在快要下班前昏睡,被告正好能順勢拉下鐵門,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下藥之動機係為強制性交無疑」。然後再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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