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張姓男子對醫院女同事小花(化名)有好感,明知對方有男友,且被明確拒絕,仍反覆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至少12次,甚至傳訊息給她「太晚才敢鼓起勇氣想追妳」;挨告後,張男否認犯行、未獲諒解;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跟女子小花(化名)為醫院同事,男方對女方有好感,即使她明確表示拒絕,但男方仍在2024年9月6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反覆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至少12次。
張男在小花獨自上下班通勤時間展開跟騷,女方為了躲避頻繁更換停車位置,甚至刻意提早或延後搭車班次,仍遭男方鎖定;某次搭車時,遭到尾隨,她驚慌穿過擁擠人潮,躲進車廂廁所內打電話向男友求救。
張男甚至傳訊息給小花,「看來我太晚才敢鼓起勇氣想追妳」、「謝謝妳走入我生命當中」、「我絕對沒要跟蹤或對妳不利」、「那天在列車上也是想知道妳是不是單身」等訊息,讓女方飽受精神折磨,無奈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張男辯稱,否認跟蹤行為,對話內容,更多是同事間的問候;坦承對小花有心動,想跟她發展成男女朋友,當得知對方有男友就自動退出,也跟她表示認識太晚了,只是一般男女之間的感情對白、告白,沒有逾越交往的分寸,沒有任何騷擾跟性暗示的對話,會碰面是因為上班路徑重疊。
綜合相關證據,勘驗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法官認為,張男在短短2個月內密集尾隨、盯梢高達11次,客觀上絕非巧合,行為已嚴重影響小花日常生活,因此,未採信說詞。
法官認為,張男未能謹守人際關係之分際,違反小花意願,犯下跟蹤騷擾犯行,未能尊重他人,對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使人心生畏怖;考量否認犯行、未獲諒解;審理後,將他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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