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大樓去年因豪雨淹水,導致地下室車輛淪泡水車,事後住戶認為,管委會沒僱保全、物業等服務,也未於地下停車場加裝液位感應器或電動防水閘門,釀成災害,因此,提告求償86萬9861元。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災情具備高度隨機性與不確定性,且難以證明事故與管委會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審理後依法駁回告訴,可上訴。
住戶阿國(化名)主張,社區因排水溝建造結構設計問題,每逢雨季容易阻塞積水造成淹水問題,管委會曾決議不聘僱保全、物業等服務,也未於地下停車場加裝液位感應器或電動防水閘門。
直到2025年8月2日,清晨中央氣象署與市府在事發前後密集發布數度豪雨及淹水警示,高達44則,因管委會既未聘僱保全巡視,也未加裝感應器或電動防水閘門,導致地下室進水後毫無作為。
此事導致阿國愛車在地下1樓泡水受損,因此,向管委會求償車價減損、鑑定費、修車費、租車費共86萬9861元。
管委會抗辯,社區不聘請保全物業、重大修繕與裝設電動閘門,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集體決議,並非管委會可片面決定,此外當天最大時雨量達103.5毫米,屬於難以預見的短延時強降雨,管委會成員均為一般住戶,並非氣象專業人員,獲悉淹水後已立刻通報建商並購置抽水機搶救,並無故意或過失。
依據台南市水利局資訊,當天雨量雨勢,大於100年頻率,短時間逕流量遠高於公共排水系統負荷,災情具備高度隨機性與不確定性。
法官認為,管委會固然負有共用部分維護職責,但義務範圍必須衡量成本與現實條件,不可能課予24小時無限制的防免注意義務;且管委會委員由住戶選任,不具備防災專業,不能苛求一般人擁有「上帝之眼」般的超驗預判能力。
此外,若突發豪雨之際,突然升起閘門,甚至可能阻礙住戶出入逃生而衍生其他危害,難以認定延遲架閘門與車損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加上阿國無法舉證明管委會有故意或過失責任,依法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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