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某藥局日前爆出藥師涉嫌在工讀生水杯下藥,工讀生上月28日攜水杯至警局報案,警方從殘劑驗出毒品反應,該藥師還供稱只是「開玩笑」,此舉動只是為了測試過期藥物藥性,但警方對此說法存疑,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對此,律師劉韋廷點出,「偷偷把藥放入他人水壺」可能涉及使人施用毒品罪、傷害罪以及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若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藥局工讀生家屬在Dcard上發文指出,女大生日前飲用私人水壺內的水,覺得異常苦澀,之後昏昏沉沉,返家後甚至斷片,事後回想,負責人曾經拿自己水壺,在與家人和學校教官討論後決定報警。
警方受理報案後,在水壺中驗出管制毒品「苯二氮平類」(BZD)陽性反應,懷疑是FM2、一粒眠或強效鎮靜安眠藥、抗焦慮藥物,隨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隔日上藥局搜索,找到投放藥物的關鍵畫面。
藥師陳男表示,投入水壺的藥物是客人拿到店內回收的過期藥物,會有此舉動只是為了測試過期藥物藥性,但警方對此說法存疑,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律師劉韋廷也針對此事發文,說明這起案件最終成立什麼罪,須等正式鑑驗及檢察官調查,但可能涉及三個主要罪名:
【使人施用毒品罪】
如果正式鑑驗確認是第三級毒品,而且藥師明知其成分,仍偷偷放進水壺讓女學生喝下,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害罪】
女學生喝下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意識模糊甚至斷片,如果醫療紀錄證明與藥物有關,可能成立傷害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如果能證明下藥是為了讓女學生失去反抗能力,再趁機性侵,可能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依法減輕。
劉韋廷表示,決定罪名的關鍵不是藥師本人將此事認定為「測試藥效」還是「開玩笑」,而是能不能證明「他放了什麼藥?他為什麼選擇女員工的水壺?他原本打算在女學生昏睡後做什麼?」最後,劉韋廷也強調,「玩笑不會讓人失去意識,更不能拿別人的身體測試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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