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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便宜!彰化男「偷7顆蒜頭」賠8000元

發佈時間2026.09.06 11:0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06 14:00 臺北時間

彰化縣芬園鄉一名黃姓男子,今年4月行經民宅時,見路邊曝曬的蒜頭心生貪念,竟順手竊走7顆蒜頭並全數下肚。屋主發現後憤而報警,警方依監視器影像迅速將黃男逮捕歸案。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黃男拘役8天,得易科罰金8000元,並須追徵犯罪所得60元。黃男為貪圖小利,最終不僅得面臨刑責,易科罰金更讓每顆蒜頭成本飆漲百倍,代價慘痛。法官審理時考量其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最終做出上述判決,全案仍可上訴,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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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偷走7顆蒜頭反賠償8000元。(圖/記者林意筑攝影)

彰化縣一名黃姓男子今(115)年4月間,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時,見路邊有民眾正在曝曬蒜頭,一時興起貪念,趁四下無人徒手偷走7顆蒜頭。屋主發現蒜頭短少後氣得報警處置,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將黃男逮捕到案。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竊盜罪判處黃男拘役8天,如易科罰金須繳納8000元,並追徵60元犯罪所得,平均偷一顆蒜頭付出的代價翻了百倍以上,十分得不償失。

案情指出,黃男於4月26日下午5時許行經芬園鄉某民宅前,見林姓住戶於門口曝曬蒜頭,竟順手牽羊偷走7顆後離去。警方接獲林姓屋主報案後,迅速鎖定黃男特徵與行蹤並通知其到案。黃男警訊時對犯行供認不諱,並供稱偷來的蒜頭早已全部下鍋吃光。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黃男為滿足私慾以不勞而獲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其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遂依竊盜罪判處拘役8天,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另因7顆蒜頭已被吃下肚而無法沒收,法院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6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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