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對夫妻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最終因感情生變協議離婚,未料離異後卻為了房產反目成仇,女方「小蘭」(化名)指控前夫「阿布」(化名)涉嫌聯手地政士施用詐術,擅自將她名下用來經營美髮店的房產過戶給3名子女,憤而提告詐欺及偽造文書,台東地院一審判決阿布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小蘭供詞前後矛盾,辯稱「眼睛不好沒看清」卻提不出任何醫療診斷證明,難認有遭詐欺之虞,日前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小蘭與阿布離婚後,驚覺自己名下位於台東、平日自住兼經營美髮店的房產,竟已被移轉登記至3名子女名下,氣得怒告前夫涉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一審認定事證不足判處阿布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該房產為小蘭長期繳納貸款的重要資產,絕無贈與意願,質疑阿布透過具交情之代書,以辦理離婚手續為由騙取小蘭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趁機「夾帶」移轉文件過戶。
然而,花蓮高分院審理後卻出現關鍵轉折,合議庭勘驗歷次筆錄發現,小蘭針對簽署文件當天地政士有無向其逐一說明事項、當下看過哪些文件等核心細節,前後供述嚴重反覆、矛盾百出,小蘭雖在庭上辯稱是因為「眼睛不好」才沒看清楚文件內容,但法官命其提出相關視力障礙或眼疾之就醫診斷證明,她卻始終無法提出。
此外,法院調閱移轉契約書,確認其上清楚載明房地建號及移轉標的,且不動產過戶屬人生重大財產處分,小蘭在審理期間坦言「地政士全程都在自己面前用印」,對方並無刻意遮掩文件或蓋完章立刻閃避之舉動,難認阿布與地政士有施用詐術或盜蓋印鑑等不法情事。
合議庭也查出,雙方離婚前曾互控妨害名譽,當時小蘭在偵訊筆錄中便曾自承「阿布要求把房屋等財產過戶給小孩才願意離婚」,兩人的子女與多名親友作證時也均稱早有聽聞此事,由於當初是因原預定過戶土地的土地增值稅過高,為求合法節稅才臨時變更為過戶該屋,未另立書面合意書尚符常理,法官審酌現存事證無法證明阿布有何施詐或偽造文書之犯意與行為,全案罪證不足,因此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阿布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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