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38歲陳姓護理師,今日(8日)凌晨1時許,下班回家途中步行穿越柳川東路時,遭一名30歲林姓男子開賓士撞飛,又掉頭「二度輾壓」,害陳女頭顱破裂當場死亡。據悉,林男疑因畏罪加上不想支付高額賠償,才痛下殺手,消息曝光引發輿論熱議。對此,法界人士直言,千萬別有「撞傷不如撞死」的想法,因為二次撞擊涉犯殺人罪,是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家屬可請求精神撫慰金,加總下來賠償金額恐怕更多。
回顧案件發生經過,今日凌晨1時10分,林男(30歲)駕駛賓士沿柳川東路往民族路方向行駛,途中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陳姓女護理師(38歲),猛烈撞擊導致陳女噴飛40公尺遠,結果林男不但沒有報警求救,反而在路口迴轉二度輾壓陳女,隨後開車逃離現場。陳女因頭顱破裂,當場慘死。
林男惡意奪命行為,也讓外界議論紛紛,因為過去大車業界常有「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認為若把對方撞成殘廢或植物人,就得照顧對方一輩子,得支付龐大醫療費、看護費,不如把對方撞死,甚至有只要賠償「公道價300萬」的說法。
對於輿論說法,律師劉建志直言,一般車禍造成人員死亡,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以本案來看,林男第一次撞擊陳女,一般情況下會認定是過失,但林男又迴轉二度輾壓陳女,就構成故意殺人,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目前惡意重大的殺人案件均由國民法官審理,實務經驗所判刑度都比職業法官更重。
劉建志指出,民眾認為車禍造成對方殘廢或變成植物人,須負擔龐大醫療費及看護費用,所以才有「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但其實撞死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分別請求精神撫慰金,若以1人300萬計算,加總後賠償費用也高達上千萬,因此「蓄意撞死人」,除了刑事部分判重刑,還得面臨親屬民事求償,求償金額未必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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