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姓男子去年跟妻子小花(化名)協議離婚期間,丈夫為協調兩人的關係,翻拍妻子私下LINE聊天訊息並轉給友人;事後妻子發現,憤而提告,偵審期間,陳男認罪,達成和解,女方也同意撤告,法院審理後,將他依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跟女子小花(化名)於2025年10月9日離婚,他為了尋求友人協調兩人的關係,在離婚前,拿手機翻拍女方跟店長的LINE聊天訊息,再把訊息傳給友人。
事後小花發現此事,認為私人對話遭翻拍還散布,憤而報警提告;偵查期間,陳男都認罪,也跟前妻達成和解,涉及妨害電腦使用部分,獲不起訴處分。至於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無故以照相所竊錄之他人非公開言論罪部分,被依法起訴,向法院建請從輕量刑,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陳男侵害前妻隱私,考量他認罪成立和解並獲得諒解,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雙方已離婚未同居,審理後,將他依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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