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彭姓計程車司機開車行經高雄機場入口時,因轉彎遇行人通過穿越道,遭民眾檢舉未暫停讓行人先行,被裁罰6000元並須參加講習;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車輛受限於結構轉彎確有視線盲區,屬合理物理限制,難以苛責轉彎瞬間能即時察覺,且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已即時煞停禮讓,沒構成「不暫停讓行人先行」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姓計程車司機2025年11月29日晚間8時42分,開車行經高雄機場入口處準備左轉,遭人檢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6000元罰鍰,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彭男主張,案發時因夜間燈光及車身A柱遮擋,轉彎當下並未看見行人,看見時已立即煞車,車輛前輪並未跨越行人穿越道,且現場路型轉彎後及為行人穿越道,客觀上難以維持3公尺距離,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裁罰。
高雄市交通局則抗辯,行人當時正走在穿越道上,彭男行經前未減速亦未停讓,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勘驗採證影片認定,彭男開始左轉時,行人雖已在斑馬線上,但車輛前輪在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就已煞停。
法官指出,車輛轉彎時受限於車體結構,兩側視線本會產生短暫盲區,屬合理物理限制,難以苛責轉彎瞬間能即時察覺;當車輛轉正進入銜接路段發現行人時,彭男確實已煞停車輛讓行人先行。
法官認為,行人固然因計程車緊急煞車而有閃避動作,但一般人聽到車輛接近及緊急煞車聲響,下意識躲避維護安全屬人之常情,不能單以行人有走避舉措,就認定尚未進入穿越即煞停的車輛構成「不暫停讓行人先行」,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交通局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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