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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突爆「你的孩子不是你的」 綠帽尪崩潰

發佈時間2026.09.12 14:2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12 16:30 臺北時間

苗栗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時,驚覺婚姻期間所生子女竟非親生,憤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該案經法務部調查局DNA鑑定,證實兩人無血緣關係。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根據調查局鑑定報告與雙方合意,依法裁定確認該名子女非男子之婚生子女。此案例凸顯民法對於婚生推定與否認子女之權益保障,透過科學證據釐清親子關係,維護當事人權益。雖然該子女受胎期間處於婚姻存續中,但鑑定報告明確排除親子連結,法院遂依法裁定,全案仍可抗告,提醒民眾面臨類似家庭法律糾紛時,應善用法律途徑與科學鑑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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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丈夫分居後,在外與新男友同居生下孩子。(示意圖/PIXABAY)

苗栗縣一名男子與妻子結婚後,妻子於婚後離家分居並在外結交新男友,雙方嗣後於法院調解離婚時,妻子竟當場坦承婚姻期間產下的孩子並非男子親生骨肉。男子獲悉後備受打擊,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出具法務部調查局DNA血緣鑑定報告,證實兩人確實無血緣關係。苗栗地方法院審結,在雙方合意下,依法裁定確認該名子女非男子之婚生子女。

裁定書指出,男子與妻子於民國110年3月22日登記結婚,妻子隨後於114年3月間離家分居,並在外與新男友同居,期間兩人完全未再見面或互動。直到114年11月25日,雙方於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妻子才當庭吐露實情,告知男子其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受孕產下的孩子並非其骨肉,男子隨即委請專業機構鑑定並向法院聲請否認子女。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男子提出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結論明確指出「不可能為男子所生」,排除兩人之間的血緣親子關係;對此,妻子對事實及DNA鑑定結果均無異議,雙方皆請求法院依合意作成裁定。

法官審酌指出,雖然該名孩子出生回溯之受胎期間係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受《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推定,但依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若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自知悉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本案血緣鑑定報告既已明確排除親子關係,且雙方對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合意裁定,聲請依法有據,遂裁定確認該名子女非男子之婚生子女。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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