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父親日前因家庭教育問題與年僅17歲的女兒爆發口角,盛怒之下竟失去理智,當場徒手勒住女兒頸部,並猛力拉扯其雙臂拖拽,因雙方體型與力量懸殊,女兒慘遭拖甩倒地,頭部與左膝分別重擊矮桌及地面,導致全身傷痕累累,女兒事後憤而驗傷通報家暴並聲請保護令,台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這名暴走父親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這起離譜的家暴衝突起因於家庭管教歧見;案發當天,父親與17歲女兒一言不合大吵,父親竟無視雙方身材與體重懸殊,直接以雙手勒扣住女兒前頸部,並抓狂拉扯其雙臂強行拖拽,導致女兒重心不穩重摔在地,左膝狠撞地面、頭部更直接撞擊客廳矮桌,造成劇痛。
女兒脫困後緊急前往醫院驗傷並向社工通報家暴。經醫師診斷,女兒全身傷痕斑斑,包括左臉挫擦傷、雙側手肘及右前臂紅腫擦傷、左手肘瘀傷,前頸部有遭勒掐的明顯挫傷,左膝也挫傷腫脹,事後女兒提供驗傷診斷書、自行蒐證的受傷照片、關鍵錄音譯文,並成功向法院聲請獲准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同時對親生父親提告求償。
台南地院審理時,父親對動手施暴情節坦承不諱,相關供詞與女兒指證及現場證人說法吻合,事證明確。法官指出,父親於同一時地勒頸、拉扯及拖拽等數個傷害舉動,侵害同一身體法益,為接續犯論以一罪;但他身為成年人,明知女兒未滿18歲仍故意動手施暴,已觸犯兒少法、傷害罪,依法必須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具有父女至親關係,面對家庭歧見理應理性溝通,卻僅因教養口角便動粗傷人,造成未成年女兒身心受創,行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動機與手段、被害人傷勢,以及雙方調解破局未達共識等一切情狀,依法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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