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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對幼童施暴致重傷 判5年6月定讞

發佈時間2026.09.14 17:5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14 19:30 臺北時間

桃園一名王姓男子因不滿同居人4歲幼童拆掉石膏,竟以管教為由對其施暴,導致幼童腦部重創、肢體偏癱及語言發展障礙,需長期復健。一審原判2年徒刑,二審考量傷勢嚴重,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處5年6個月徒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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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對同居人的4歲孩子毆打、凌虐致重傷,語言、行動受損害嚴重,未來生活受嚴重影響,判刑5年6月定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王姓男子被控以管教同居人4歲的幼童為由,掌摑、毆打、罰站、腳踹,造成孩子有語言及動作發展障礙等狀況。一審判處王男2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5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王姓男子於2024年3月5日,不滿小孩拆掉固定骨折的石膏,以需要管教為由,要求小孩罰站,毆打、掌摑、腳踹,小孩被打到倒地,後腦遭撞擊,失去意識。

經送醫搶救,醫院診斷為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導致腦部、肢體發育受損,有腦萎縮、肢體偏癱、腦軟化、腦室擴大等狀況,需長期復健,身上還有多處瘀傷、骨折。

一審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王男判處2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王男造成孩子至今仍有語言、動作等發展障礙,其他傷害難治,改依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5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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