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四維路某精舍2024年間發生蔡姓女信徒死亡案,一審今年5月判處精舍精神領袖王薀(本名王江鎮)12年徒刑,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3名女子則各判10年。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後,梁碧茵今天(15)日出庭,仍堅稱自己無罪,辯護團隊更提出「中暑」及脫水導致橫紋肌溶解症等替代死因,質疑原法醫鑑定未充分考量案發時高溫環境,並認為部分瘀青可能屬死後變化,聲請由台大法醫研究所等單位進行審查或二次鑑定,同時要求勘驗監視器畫面還原蔡女生前狀態。
本案一審認定蔡女在精舍內遭受不當對待並死亡,王薀依傷害致死等罪判刑12年,梁碧茵、幹子昀及游秀鈴則各被判10年。案件進入二審後,梁碧茵今天由律師錢建榮等人陪同出庭,持續主張無罪。辯方主要爭點集中在蔡女的實際死因,以及一審採用的法醫鑑定是否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辯護律師高烊輝在庭上針對蔡女遺體上的瘀傷提出質疑,從屍斑分布、死後躺臥姿勢及病理鏡檢結果等面向,認為不能僅憑外觀就將相關傷勢全部認定為生前遭受外力造成。律師指出,依據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所載24項外傷,其中部分瘀傷具備屍斑分布及採樣鏡檢未見顯著出血等特徵,辯方認為可能屬於死後傷或死後變化;若再扣除案發前舊傷及卷證不符部分,真正需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在案發當晚形成的傷勢比例更低。
辯方因此質疑,原鑑定報告以「大片瘀傷」作為判斷依據,與部分卷證內容是否完全相符,仍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另一名辯護律師連思藩則提出7項鑑定疑點,包括質疑原鑑定以外觀瘀青反推橫紋肌溶解症,可能混淆不同病理機轉;此外,死者出現橫紋肌溶解、腎損傷及無尿等狀況,也可能存在其他成因,不能直接將案發當晚視為所有病理變化的起點。
辯方另指出,部分鏡檢結果記載「無顯著出血」,卻仍以外觀顏色判定為生前挫傷;至於瘀青顏色與形成時間的推論,也認為與相關醫學文獻存在落差。辯護團隊因此認為,原法醫鑑定仍有需要補強及釐清之處,不能僅憑現有鑑定結果排除其他合理死因。
本案另一項主要爭點,是蔡女是否可能因案發期間長時間處在高溫、高濕且缺乏空調的環境,引發熱傷害。錢建榮等辯護律師主張,蔡女生前曾出現食慾不振、脫水及異味等情形,遺體則有腦水腫、肺水腫及膀胱無尿等現象,辯方認為這些表現可能與中暑、脫水及後續橫紋肌溶解症有關。
辯方並委託英國伯明罕大學教授暨腎臟專科醫師進行鑑定,提出由中暑、脫水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再進一步造成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的可能機轉,認為這種情況可能造成出血及瘀斑,因此不能直接將所有瘀傷視為遭人外力毆打所造成。
辯方強調,既然仍存在其他合理死因可能,就應進一步釐清,而非逕將死亡結果歸責於精舍內所謂「研討會」行為。基於上述爭議,辯方今天正式聲請由台大法醫研究所等具公信力單位進行審查鑑定或二次鑑定,希望重新釐清蔡女真正死因。
此外,律師也聲請再次勘驗蔡女進入水月草堂及離開精舍前後的監視器畫面,希望透過影像確認蔡女案發前的活動狀況、體力及步行狀態,作為判斷其身體狀況的重要依據。
對於辯方提出的鑑定要求,檢方則表示,目前共有6名被告要求再次鑑定,其中多數在一審期間就曾提出聲請,且原審判決已說明未予調查的理由。檢方表示,若針對仍有爭議部分進行補充或審查鑑定可以理解,但範圍應限於一審尚未調查的事項。
除了死因爭議外,梁碧茵今天也針對身上的電子監控設備提出反映。她表示電子手鐶疑似有異常,過去使用電腦時經常無故觸發警示,甚至一天接到科技監控中心數次關切電話,造成生活困擾。梁碧茵強調自己是要爭取無罪,不可能逃亡,因此希望高院解除電子手鐶監控。辯方提出可改以每天到派出所報到、自拍等方式取代電子監控。
法官陳海寧庭上詢問梁女目前電子手鐶使用狀況,辯方表示近期警示及電話已減少。至於是否解除電子監控,以及原有的限制出境等防逃措施是否延長,合議庭將另行評議裁定。目前全案仍在二審審理程序,相關死因、傷勢及被告責任均待高院進一步調查、評議,案件將擇期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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