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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前鎮長800萬 2廠商加倍返還賠1600萬

發佈時間2026.09.16 10:4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16 12:00 臺北時間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任內涉納骨塔工程貪污案,不僅遭判刑,苑裡鎮公所隨後提起民事訴訟,向涉案兩家行賄廠商追討不當得利。苗栗地院審理後判決,廠商須各返還800萬元,共計1600萬元款項可望回歸縣庫。此案與先前三灣鄉追討前鄉長貪污案款項並普發現金情況相似,展現地方政府清查弊案並維護公共利益的決心。目前全案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備受在地居民與各界高度關注。

記者潘靚緯/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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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苗栗縣苑裡鎮長劉秋東涉收賄800萬元遭判刑,鎮公所向2家廠商提起民事訴訟,返還不當獲利,最終判各賠800萬。(圖/翻攝臉書)

苗栗縣三灣鄉今年8月普發現金,每位鄉民喜領5000元,鄉民小確幸的財源來自鄉公所向前鄉長温志強任內貪汙案,行賄廠商追討的不法款項3000多萬元。苑裡鎮公所也向前鎮長劉秋東任內,納骨塔工程貪汙案的2家廠商追討不當得利,苗栗地院判2家廠商應各返還800萬元,苑裡縣庫可望進帳1600萬元。

劉秋東2018年底到2022年12月25日,擔任苑裡鎮長期間,先後收取兩件標案「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的2家得標廠商各400萬賄款,不法所得共800萬元。

今年4月,劉秋東被苗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各判處5年6個月、6年徒刑。苑裡鎮公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主張依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第9項約定、民法第179條規定,向2家行賄廠商追討返還2倍期約賄賂的不正利益各800萬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案經苗栗地院審理,認為苑裡鎮公所依契約向2家廠商請求賠償各8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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