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九合一大選攻防升溫,國民黨立法院黨團9月21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林國漳過去擔任律師期間承辦的案件提出質疑,包括性侵害、詐欺、貪污及聚眾鬥毆等刑事案件,認為林國漳既以長期投入法扶、公益法律服務等經歷參選,其過去執業紀錄也應接受選民檢視。林國漳則反擊,刑事被告依法本就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更直言相關選戰操作「真的是得罪全國的律師」。如今律師界也接連表態,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今(23)日分別發布聲明,呼籲勿將律師依法辯護的執業經歷作為選舉攻防工具。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林沛祥9月21日在黨團記者會上,針對林國漳過去承辦的刑事案件提出質疑。王鴻薇表示,林國漳曾替涉及性侵害、詐欺、貪污以及聚眾鬥毆等案件的被告辯護,部分案件中也曾替當事人爭取減輕刑責或降低民事賠償,因此質疑這些執業紀錄與其目前主打的公益律師形象。
王鴻薇也對林國漳所塑造的政治素人形象提出質疑,提及他過去曾擔任宜蘭縣信賴之友會理事長,以及華航獨立董事、國光電力與環能海運相關職務,認為他的政治及公營事業相關經歷同樣應受到檢視。
林沛祥則將焦點放在法扶律師與公益律師的差異,指出承辦法律扶助案件的律師仍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支付相關酬金,因此認為不能直接將法扶律師與無償公益服務畫上等號。
林沛祥同時強調,國民黨團並非主張律師不能替刑事被告辯護,而是認為林國漳如今以正派、溫暖及公益律師形象投入宜蘭縣長選舉,過往執業經歷自然會成為公共檢視的一環。
針對藍營的質疑,林國漳9月22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時回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原本就享有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律師依法提供辯護,也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環。
林國漳並對國民黨宜蘭縣長候選人吳宗憲陣營的相關攻防提出批評,直言「這個真的是得罪全國的律師」。
爭議延燒後,全國律師聯合會今(23)日以「不應因政治喧囂,污名化辯護制度」為題發布聲明,全文如下:
近日因選舉期間之公共討論,社會各界對具備律師資格之候選人,過往承辦特定刑事案件(如性侵、詐欺等)之執業經歷,產生諸多關注。全律會呼籲,任何政黨、候選人或公職人員,均不應將律師依法辯護之執業經歷作為選舉攻防之工具,更不應以此誤導社會大眾、模糊選舉應有之政策辯論焦點。
一、辯護是法治的防波堤,而非對犯罪的認同
律師依法為當事人辯護,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在剝奪人民自由或財產前,每一道程序都經得起嚴格檢驗,此亦為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核心。律師致力於確保正當法律程序、為當事人權益努力,並不代表認同犯罪,而是為了確保司法審判的正當性。
二、不應因案件類型對律師做出道德評價
律師不應因其履行辯護職責,而被等同於當事人的行為或立場。全律會懇切呼籲,除非律師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情事,否則社會各界不應因其承接之案件類型,對律師之人格與道德做出高低評價,甚至無端指責。
三、選舉一時,對法治的信任應長久
律師是法治的守護者,我們堅信這套制度是保護每一個人免於恐懼的最後防線。各政黨與候選人不應以扭曲辯護制度、貶抑律師專業作為選舉動員或打擊對手之手段;選舉的競爭,應立基於政見與治理能力的比較,而非對司法制度的攻擊。期盼選舉回歸公共政策的理性探討,讓律師能繼續無懼地站在人民身邊,恪盡職責。
台灣的民主法治立基於我們願意去包容並理解那些表面上或許不討喜、卻對保障基本人權不可或缺的制度。選舉的檢驗與攻防固然是民主常態,但一個社會如何對待其辯護制度,正是檢驗其法治是否成熟的試金石。全律會呼籲社會大眾與各界公眾人物,共同守護台灣得來不易的司法體系,讓法治的重量,不因一時的政治聲量而傾斜。
台北律師公會同日也針對相關爭議發布5點聲明,表示基於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刑事辯護制度及法治原則提出說明,全文如下:
針對近日有立法委員於選舉攻防中,以具律師經歷之候選人曾為性侵害、詐欺、貪污等刑事案件被告辯護為由提出質疑,北律基於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刑事辯護制度及法治原則,嚴正聲明如下:
一、刑事辯護是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一環
依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刑事被告享有充分防禦及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並明定一定案件應行強制辯護,同法第284條更規定,此類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辯護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國家以刑罰剝奪人民生命、自由之前,證據受到充分檢驗,程序依法進行。案件越重大、社會情緒越強烈,越需要健全的辯護制度,使司法判斷建立在法律與證據之上,而非預斷或情緒。
二、律師不得因履行職務而被等同於當事人
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8點明定,律師不得因履行職務,而被視為與其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主張具有相同立場。歐洲理事會於2025年通過之《保護律師職業公約》第6條第5項亦明定,各締約方應確保律師不因被等同於其當事人或當事人之訴求,而遭受不利後果。不得將律師與其當事人、當事人所受指控或其主張等同視之,是保障律師獨立執業及人民有效獲得法律協助的重要法治原則。
三、為被告辯護,不等於認同或協助犯罪
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主張法律保障之權利,不表示認同被告遭指控之行為;要求國家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也不等於妨礙犯罪追訴。辯護人的職責,在於依法律與證據檢驗犯罪指控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可信、程序是否合法。正因為辯護人能夠質疑證據、指出矛盾、要求程序合法,法院的判決才能經得起檢驗。因此,將「為刑事被告辯護」本身視為值得非難,甚至將律師與當事人所涉犯罪相連結,是對律師角色與刑事辯護制度的根本誤解。
四、以承辦案件的罪名評價律師,將產生寒蟬效應
即使相關發言聲稱無意污名化律師,若仍以律師曾承辦何種罪名案件,作為質疑其人格或品格的依據,甚至將接受有償委任描述為可疑動機,其客觀效果仍是在將律師與當事人所涉犯罪相互連結。若此種論述成為常態,刑事辯護律師可能因曾代理某種案件、為何種被告辯護而遭受非難,進而使律師對承辦重大或敏感案件有所顧忌,最終影響人民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刑事司法有賴審、檢、辯各自依法履行職責並相互制衡。污名化任何一方,最終受損的都是需要司法保障的人民。
五、北律不介入選舉,但反對以辯護行為作為政治攻防工具
北律不評論候選人之政治立場,亦不為任何候選人或政黨背書。候選人的言行及專業表現,自得受社會公評;律師承辦個案如有違法或違反專業倫理,也自有司法程序及律師自治、自律機制處理。然而,「曾為何種罪名的被告辯護」本身,不應成為評價律師人格或品格的負面依據。刑事辯護不是替犯罪背書,而是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保障被告獲得辯護,也不是保障犯罪,而是確保國家只能依據法律、證據及正當程序行使刑罰權。無論相關言論出自何黨何派、針對何人,只要將律師依法執行辯護職務與當事人所受犯罪指控相互連結,北律均表達反對。北律呼籲各政黨、公職人員及所有參與公共討論者,在政治與選舉攻防中謹守法治底線,尊重律師依法履行職務的專業角色,勿將刑事辯護污名化,更不應以貶抑辯護制度作為政治攻防之手段。保障辯護人依法為當事人辯護,所保障的從來不只是律師,而是每一個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時,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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