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原姓處長,多次在辦公室偷拍女下屬私密處,女下屬提出申訴、公司認定成立性騷擾,並以情節重大為由將他開除,原男不服提出告訴,並辯稱他拍照提醒女下屬注意穿著,自己遭非法解僱,要求續領12萬餘元月薪,台北地院認為,中華電信處置合法,因此判原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1992年12月間,原男開始在中華電信工作,2024年3月間,女下屬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指控原男拿手機偷拍她的私密處,同月8日,原男在辦公室稱呼「金釵」、「運動小天使」,語氣帶有揶揄的性意味,女下屬向公司申訴性騷擾。
中華電將原男調離主管職,並成立申訴調查小組,原男竟透過旁人試圖聯繫女下屬,考核委員會認為,原男性騷擾成立,已達情節重大程度,遂依《勞動基準法》及中華電信自身獎懲標準,決議終止原男勞動契約,並於2024年3月25日生效。
原男不服提出告訴,並辯稱他為了提醒女下屬穿著太暴露,才會拍照提醒對方,他並未損害公司經濟利益,公司調查程序有瑕疵,亦未給他機會表達意見,初犯應可記過、調職,公司直接將他解僱,已違反最後手段性,應屬無效,加上他已經快60歲,謀職不易,要求中華電信確認彼此僱傭關係存在,並從開除日到復職日為止,按月給付12萬餘元薪水給他。
法官檢視內部規定後發現,中華電信要求所有員工都要協助確保1個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男處長身為主管,更有責任營造性別友善職場,卻在辦公室偷拍女下屬隱私部位,照片中受害女下屬穿著不同,由此可見偷拍次數甚多。
法官認為,原男的性騷擾行為,已破壞辦公場域和諧及員工士氣,增加猜忌與不信任,明顯構成情節重大要件,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中華電信決議過程合法,已讓原男述意見,因此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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