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子阿強(化名)被控於2024年間假借「查看農地」為由,誘騙女子A女共乘機車外出,途中故意繞行崎嶇爛路蓄意自摔,再趁A女跌倒受傷無力反抗之際強壓性侵得逞,刑事部分一審已判阿強有罪,A女另提出民事求償80萬元,阿強出庭時全盤否認犯行,極力堅稱刑事已上訴,甚至要求法官在二審判決出爐前先停止民事審理,但花蓮地院法官檢視現場勘查及證詞等鐵證,認定性侵事證明確,直接駁回其聲請,判處阿強應賠償A女40萬元。
判決指出,A女指控阿強案發當日藉口要去看農地,要求她陪同騎車前往,卻心懷不軌故意騎進一條路面顛簸不平的偏僻荒徑,導致機車摔倒;阿強隨即趁她摔得暈頭轉向、無法起身的空檔,以優勢體力粗暴壓制並強行性侵,這場夢魘讓A女身心嚴重受創,案發後經常暗自落淚、夜夜難眠,憤而對阿強提出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阿強在民事法庭上百般狡辯,聲稱全案根本沒有確鑿證據能證明他犯案,反咬A女證詞虛偽不實,更主張刑事一審雖判他有罪但他已提起上訴,為了避免民事與刑事裁判出現矛盾,向法院聲請在二審定讞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法官審理時深入檢視雙方筆錄、手繪現場地形圖、刑案現場勘查照片與報案紀錄,發現A女從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時,歷次陳述始終如一且細節相符,並無任何瑕疵矛盾,且有相關證人供詞補強,法官強調,民事法院本就具有獨立審判權限,阿強以刑事上訴為由要求停止審理完全於法無據、毫無必要,審酌雙方資力及女方受創程度,判阿強應賠償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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