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阿國(化名)23年前跟中國籍女子小萱(化名)結婚,未料,妻子來台同居不到90天就離家出走、離境,從此失聯,丈夫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綜合相關事證,法官認為,客觀上拒絕同居、主觀上有廢止夫妻生活之意圖,構成惡意遺棄,判准離婚,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國(化名)跟中國籍女子小萱(化名)2003年7月29日結婚,約定妻子到台灣共同生活,同年8月14日在台辦妥結婚登記,並於11月20日來台同住。
未料,妻子小萱於2004年2月2日離家出走並離境,丈夫阿國多次請求返家都遭拒絕,就未再入境台灣,已歷時超過20年;因此,男方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
審理期間,小萱經合法通知都未出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法官調閱戶籍謄本、海基會證明、結婚公證書及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文件,堪信,阿國主張為真實。
綜合相關事證,法官認為,夫妻長達20多年未履行同居義務,且查無不能同居正當理由;客觀上有拒絕履行同居事實,主觀上也有使夫妻共同生活廢止意圖,確屬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因此,判准兩造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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