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阿茂」(化名)與前妻「小鳳」(化名)於2010年間離婚,小鳳當時黯然搬離傷心地,未料阿茂竟繼續住在小鳳名下的房產裡,且一住就是整整15年,直到2025年間小鳳接獲親友通報,才驚覺自己的房子成了前夫與新歡的愛巢,發函催搬無效後氣得告上法院,阿茂雖辯稱當年離婚有口頭約定讓他「住到死」,但法官審理後認定他拿不出任何證據,判決阿茂必須搬離,並歸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72萬元,搬遷前每月還要繼續付1.2萬元租金。
判決指出,小鳳與阿茂曾為夫妻,兩人在2010年間協議離婚,小鳳隨即搬離傷心地,該棟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小鳳名下,直到2025年6月,親友看不下去提醒,小鳳才得知前夫不但沒有搬走,還把現任妻子A女接進去同住,長年霸占她的房產,小鳳隨即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要求兩人搬離,但對方始終不理不睬,小鳳忍無可忍提告,並向兩人追討過去占用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庭審時,阿茂辯解,該棟房屋是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小鳳名下;他更聲稱,雙方當年離婚時曾有「口頭約定」,小鳳承諾可以讓他「無償住到百年後」,因此他才會長住至今,且這15年來的房屋稅、地價稅全由他一手繳納,絕非無權占有。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小鳳確為房屋所有權人,阿茂堅稱有「終身居住口頭協議」,卻始終拿不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通訊對話紀錄,也找不出任何證人可以證明。
法官指出,小鳳這15年間未積極追討,僅屬於「消極未行使權利」,絕不能倒果為因反推她已默許前夫能永久免費居住;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亦不能作為合法占有房產的法律依據,至於現任妻子A女部分,因其平時多居住於工作地點,小鳳無法舉證A女長期占有使用,因此認定A女免責。
因此,法官最終判決阿茂敗訴,必須將房屋騰空返還給前妻小鳳,並賠償過去5年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72萬元;此外,在正式遷讓搬離之前,自起訴日起每月還必須按月支付小鳳1.2萬元租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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