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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少女過夜硬上!男大生認錯賠100萬免囚

發佈時間2026.10.01 09:2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1 11:00 臺北時間

文
台中一名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竟無視對方多次拒絕,在租屋處強行發生性關係,受害少女事後痛斥其惡行並報警。一審時男大生否認犯行遭判刑4年,上訴後改口認罪,並在父母協助下賠償10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父親諒解。台中高分院審酌其無前科且已積極彌補,近日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此案凸顯尊重身體自主權的重要性,法律嚴懲性侵害行為,切勿因一時衝動觸法,造成他人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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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男大生強行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直到二審才坦承犯行,並賠償100萬元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台中一名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儘管對方事前已明確表明拒絕性行為,他仍在租屋處強行發生性關係,一審遭判刑4年,上訴後坦承犯行,並在父母協助下賠償100萬元與小美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近日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大生於2023年8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13日雙方第一次見面,他騎機車載少女出遊,之後邀請少女到租屋處過夜,少女因對男大生有好感同意留宿,沒想到隔天中午,男大生卻無視少女持續推拒,喊出「不要」,強行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事後少女傳訊息痛斥男大生的惡行「這輩子都原諒不了」,並表示「最好笑的是我竟然真的相信你,跟你過了一夜」,男大生則回覆「對不起,我說話不算話」,少女報警提告,一審時男大生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當時道歉只是為了安撫少女。

台中地院檢視雙方對話與相關證據,認為少女指述前後一致,採信說法,認為男大生犯後缺乏悔意,加上始終未與少女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男大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時當庭坦承犯行表達悔意,在父母協助下賠償100萬元,與少女父親簽署和解書,取得對方諒解。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男大生無前科,犯罪過程未使用毆打、恐嚇等手段,加上已坦承犯行,積極彌補損害,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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