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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次不甩…爸也叫不動!兒淪閃兵役男

發佈時間2026.10.01 11:1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1 13: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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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許姓役齡男子去年底兩度接獲區公所通知前往醫院辦理徵兵檢查,通知書雖經父親簽收並轉告,許男仍無故未依指定時間前往受檢。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考量許男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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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去年區公所兩度通知應前往醫院辦理徵兵檢查,通知書由父親簽收並轉告兒子,但他仍未報到,遭依法送辦。(示意圖/AI製圖)

台南許姓役齡男子去年區公所兩度通知應前往醫院辦理徵兵檢查,通知書由父親簽收並轉告兒子;但許男仍未報到,遭依法送辦;偵審期間,他都坦承犯行,法院考量他認罪、無前科,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役齡男子區公所於2025年11月28日、12月29日分別通知,應前往接受役男徵兵檢查,父親在同年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並轉告兒子,但他仍未在指定時間內,前往醫院受檢,導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遭依法函送。

偵查期間,許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許男知悉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義務,卻無故未報到,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

法院考量,許男認罪、無前科,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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