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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獄政案7被告逆轉無罪 理由出爐

發佈時間2026.10.01 16:1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1 18: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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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史上最大獄政弊案,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逆轉,前北監副典獄長蘇清俊、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7名被告改判無罪。法官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務員收受之利益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且私人交情不能無限擴張為職務影響力。本案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全案仍可上訴,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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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史上最大獄政案,包括蘇清俊等7名被告二審獲逆轉全判無罪,主因法官認為,難認有對價關係。(圖/資料畫面)

被稱為史上最大獄政弊案,高等法院1日二審宣判,包括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7人原本一審皆判有罪,二審逆轉皆改判無罪。可上訴。主要理由,高院法官認為,檢方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相關利益與被告所為之行為,存在對價關係。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蘇清俊16年有期徒刑,王令麟2年2月。台中監獄前典獄長趙崇智判刑11年8月,北監前科員祖興華判刑11年,王令麟的秘書胡曉菁被判刑2年2月。以及黑幫人士池泳霖、羅為德,分別判刑2年6月、1年2月。台北看守所秘書柯書宇和妻子吳佩瑜、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戴威則獲判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不能僅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往來密切、曾接受禮品,宴飲或其他利益,甚至部分行為可能違反公務倫理或監所行政規範,即當然推論成立刑事賄賂犯罪。

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也並不當然成立收賄罪、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除須證明公務員確實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外,還須證明給付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存在「對價關係」,如僅能證明雙方關係良好,長期交往、逢年過節送禮、宴飲或曾有請託事項,仍不能省略「何項利益係針對何項職務行為而交付」之證明。

法官強調,並非認定所有被訴的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均屬適當,公務員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仍須依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證明公務員之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間具對價關係。

尤其「職務影響力」必須源自公務員本身之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密切相關之實質影響力。如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法官認為,經綜合全部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與王令麟、胡曉菁、池泳霖、羅為德間,就檢方所指各項財物、不正利益及職務行為,具有貪污治罪條例所要求之行、收賄對價合意。

基於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檢方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被告所為各項行為間,存在對價關係,因此就撤銷原判決相關部分,改諭知7名被告無罪。其餘上訴部分,認檢方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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