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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向女兒討扶養費…1原因法官認為不公平

發佈時間2026.10.02 11: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2 13: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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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64男子大壯(化名)因身心障礙,名下無財產,福利中心協助安置,只能由社會救助資源補助維生,因此向女兒聲請按月給付2萬2241元扶養費。但女兒出庭揭露,父親在她年幼時吸毒入監、未曾負擔養育責任,都由媽媽養大,且父女形同陌路。法院綜合相關證據後,裁定駁回大壯聲請,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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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身心障礙,名下無財產,福利中心協助安置,只能由社會救助資源補助維生,因此向女兒聲請按月給付2萬2241元扶養費。(示意圖/AI製圖)

屏東縣64男子大壯(化名)因身心障礙,名下無財產,福利中心協助安置,只能由社會救助資源補助維生,因此向女兒聲請按月給付2萬2241元扶養費。但女兒出庭揭露,父親在她年幼時吸毒入監、未曾負擔養育責任,都由媽媽養大,且父女形同陌路。法院綜合相關證據後,裁定駁回大壯聲請,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裁定指出,64歲男子大壯(化名)尚未屆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第7類身心障礙者,導致工作能力,且為屏東縣政府認定的低收入戶,目前由福利中心協助安置,諸多費用只能由社會救助資源補助,生活已陷於窘困。

大壯跟前妻育有一名女兒,現已成年,理應具有工作能力,而具有扶養能力,因此,向法院聲請每月給付2萬2241元扶養費。

面對爸爸透過法律途徑索討扶養費,女兒主張,父母於2010年和解離婚,親權約定由母親單獨負擔,父親吸毒長期在監服刑,生活費用全由母親一手承擔,他從未實際照顧,離婚後也未給付分文扶養費,雙方斷絕聯絡多年,親子關係名存實亡。

綜合相關事證,法官認為,雙方縱使為至親,也形同陌路,大壯在女兒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她須負擔扶養失職爸爸的義務,顯失公平,審理後,裁定請求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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