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去年7月發生一起凶殺案,男子謝文雄當街持刀揮砍老婆及小姨子18刀造成2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判處謝男2個無期徒刑,引起死者家屬不滿,哭喊「司法已死」。一審判決書日前公布,承審法官主張,如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單就殺害之人數來看,須達3人以上,才符合死刑要件。判決全文曝光引起爭議,新北地院今天作出回應。
一審判決指出,綜合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認為本案尚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此外,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法官說明,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如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若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合議庭審理後,謝文雄被依犯2個殺人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依犯傷害、違反保護令罪罪,另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判決曝光後引起社會關注及爭議。
新北地院表示,司法院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決,係屬憲法之補充,法官(含國民法官)有遵守之義務。關於本案量刑事項(即是否量處死刑)之審酌,確係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判決)所要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之門檻)。
新北地院指出,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包含憲判8判決所例示「殺害多人」之要件)。檢察官復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是依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被告所犯殺人罪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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