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文雄2025年7月間,當街砍殺妻子、小姨子,兇狠程度全被路邊車輛行車記錄器拍下,震驚社會。全案一審新北地方法院8月21日依家暴殺人,判決謝男2個無期徒刑免死。判決內容曝光更引爆輿論一片撻伐聲,因判決中寫道「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對此,法界人士認為,該判決逕自認定須達3人以上,恐有恣意擴張解釋疑慮。
根據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根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憲判8)中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當中「多人」,並非法條用語中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的概念,亦即倘若無其他特殊從重量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已觀,須達3人以上」。
判決中也提到,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辨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與「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嚴重情形顯然有別,堪認犯罪結果「非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如此認定,讓外界一片譁然,質疑難道要殺了3個人或以上,才構成殺人?對此,律師葉恕宏認為,綜觀憲判8判決理由第77段至81段,旨在說明「何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僅是就犯罪結果為「例示」說明,單就「多人」,到底是「幾人」?並未特定,文義上最多僅能解釋為「2人以上」,該判決逕自認定須達「3人以上」,恐有恣意擴張解釋之疑慮。
根據憲判8第77段、78段、79段,認為縱使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亦不一定當然有有死刑規定之適用,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例如」,是否出於預謀之蓄意殺人或恣意無差別人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以及是否對被害人施以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等。
第81段也明確表示,「上開可供認定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屬最嚴重情形之各該犯罪情狀,『僅係例示』而非列舉」,具體個案中,如有相當於「例示」情狀之其他情形,足認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者,自仍有死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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