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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機車行大火奪3命!房東隔32間房判刑

發佈時間2026.10.07 14: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7 16:30 臺北時間

文
彰化北斗一處違建透天厝擅自隔間32間房出租,因電動車短路釀成大火,奪走3條人命。莊姓房東不僅未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事後更卸責辯稱死因與房客吸毒有關。法官審理後打臉其說詞,認定有過失且未與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重判有期徒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彰化機車行大火釀成三死,後來才發現房東將房子隔了32間套房。(圖/資料照)

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一處由機車行違建加蓋、隔成 32 間房間出租的透天厝,前年清晨發生重大火警,造成顏姓、黃姓男房客及蕭姓女友人等 3 人因逃生不及、吸入大量濃煙嗆死。莊姓房東到案後雖坦承未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卻頻頻卸責辯稱起火原因與他無關,甚至反咬房客體內毒品濃度超標才無法逃生。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重重打臉房東說詞,認定其身為出租人未依法裝設住警器,具有保證人地位之重大過失,且犯後否認卸責、未與全體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全案仍可上訴。

違法加蓋隔成32間!電動車配線短路引燃大火 濃煙順樓梯狂竄奪3命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為北斗鎮中山路二段兩棟相連透天厝的實際所有權人。莊男明知未依法向主管機關請領建照,竟將原本僅 3 層樓的建物擅自違法增建至 4 樓,並在內部大肆違法隔間成多達 32 間套房對外出租營利,部分空間則留作自住或堆放雜物。

民國 113 年(2024年)7 月 30 日清晨 6 時許,停放在 1 樓東側空間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因車體內部電源配線短路起火,火勢迅速引燃車體及周圍易燃物,伴隨滾滾有毒濃煙沿著樓梯急速向上蔓延直竄 2 至 4 樓。承租房客顏男、黃男以及經黃男同意留宿的蕭姓女子,因屋內完全沒有裝設任何火災警報設備,在睡夢中無法及早察覺火勢,最終逃生不及,雙雙因吸入過量濃煙窒息死亡。

房東辯稱死因與毒品有關 法官查遺體位置狠打臉:生前奮力逃生錯失黃金時間

面對過失致死指控,莊姓房東在庭審中辯稱,起火點是房客的電動車短路,起火原因與他無關;其辯護律師更主張,黃男已表明要搬離、蕭女並非登記租客,且顏男與黃男體內驗出毒品濃度超標,質疑是毒品影響其行動與逃生能力,試圖替房東開脫罪責。

承審法官逐一駁斥,認定莊男身為出租人與建物管理權人,依《民法》及《消防法》規定,本就負有提供合於安全居住使用環境的法定作為義務,對承租人及其留宿賓客皆居於「保證人地位」。

法官調閱相驗報告指出,顏男、黃男血液中一氧化碳血紅素濃度分別高達 50% 及 63.4%,死因確為窒息與一氧化碳中毒;更關鍵的是,3 名罹難者被發現時「均非在床上」,遺體陳屍位置足以證明他們生前均曾奮力嘗試開門逃生,絕非火災前就因吸毒暴斃。法官強調,若房東依法設置並定期維護住警器,受害者便能在濃煙封死走廊前及早警醒應變,房東未裝警報器的不作為,與 3 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明確的相當因果關係。

收租營利卻輕忽公安 犯後狡辯未達調解 法官重判1年6月不予緩刑

法官審酌,莊姓房東為圖私利違規增建隔間出租,卻嚴重疏漏最基本的消防安全配備,未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導致 3 條年輕生命在火場中慘遭濃煙吞噬,所生公共危險與損害極為巨大。

考量莊男犯後多方卸責、推託狡辯,迄今未與部分罹難者家屬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難認有反省悔過之意,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且不予緩刑宣告,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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