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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狂砍妻與小姨子雙亡逃死 檢將提上訴

發佈時間2026.10.08 09: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8 11:30 臺北時間

文
新北市土城區男子謝文雄當街凶殘殺害妻子及小姨子釀2死,一審未判死刑引發社會怒火,判決書提及須殺害3人以上才符死刑要件更讓全民炸鍋。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憲判8」之情節最嚴重解釋過度限縮,涵蓋預謀計畫、殘忍手段、殺害人數門檻及再犯危險等認定皆有違誤,且漏未宣告沒收犯罪用車,為維護社會公義與被害人權益,將於法定期間內正式提起上訴。

謝文雄犯案後遭逮。(圖/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新北市土城區去年(2025年)7月,47歲男子謝文雄當街拿長刀及鋁棒揮砍殺老婆及小姨子18刀造成2死,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未判處死刑,除了死者家屬不滿,哭喊「司法已死」外,也引起社會大眾不滿,判決書日前公開,「主張根據憲法法庭「憲判8」意旨,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更讓全民炸鍋。新北檢審閱判決後,認為原判決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之解釋及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整體犯罪情節,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在預謀部分,檢方指出被告自2025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案發前1日更購買廚刀與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然而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此舉實屬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法律意涵。

在犯罪手段部分,被告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定「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而將上開極其殘忍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之法律解釋同樣屬於過度限縮。

在犯罪結果部分,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定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惟「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本應綜合整體具體判斷。

檢方強調,是否屬於最嚴重犯罪情節,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關於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四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兩人外,尚包括岳父母兩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為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

此外,針對被告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姊妹之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檢方認為此部分處置亦有未洽。新北地檢署強調,雖然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關鍵爭點詳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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