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5)年雙十國慶日適逢星期六,勞動部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若國慶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慶當天出勤,工資依法必須加倍發給。針對國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的情況,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轉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於補假日出勤同樣須加倍發給工資。一般採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者,雇主通常安排於10月9日星期五補假,藉此形成三天連假。
針對連假期間出勤之薪資給付標準,勞動部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為例進行具體試算,以每月30日、每日工作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若該勞工於連假各日出勤8小時,各日給付規範截然不同。10月9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當日除原薪外應額外加給1200元;10月10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前2小時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四,後6小時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五,當日應加發1900元;至於10月11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除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依法絕對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型態與排班方式多元,休息日或例假未必固定排定於週末,補假日期亦因公司而異,雇主應事前與勞工明確約定假別日期,以釐清工資給付標準並減少爭議。若勞資雙方欲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必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並確明調移日期;調移後原國定假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被調移之原工作日則轉為休假日,雇主絕不可藉此減損勞工應有之休假日數。勞動部重申,連假期間事業單位均應恪遵法規,雇主若有違法情事,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檢舉,以捍衛自身法定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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