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晃殘3月大女嬰!母改判緩刑原因曝

發佈時間2026.10.10 09: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10 1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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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呂姓女子照顧三個月大女兒時,竟劇烈搖晃與撞擊嬰兒,導致女嬰受虐性腦傷、大腦萎縮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一審原依過失傷害致重傷判刑十月,台南高分院二審改認定呂女具傷害故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改判二年徒刑。考量女嬰後續醫療復健仍需母職照護,基於幼童最佳利益,宣告緩刑三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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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搖3月大女嬰致受虐性腦傷重殘!二審認定具傷害故意,改判呂女2年徒刑、宣告緩刑3年。(示意圖/PIXABAY)

 


台南呂姓女子2023年間照顧出生僅3個月的女兒期間,明知嬰兒腦部脆弱,竟劇烈搖晃並撞擊女嬰,導致女嬰受虐性腦傷,留下大腦萎縮、發展嚴重遲緩等終身重傷害,一審原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0月;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後認定呂女具傷害故意,撤銷原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處2年徒刑,審酌女嬰照護最佳利益,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2月中旬,呂姓女子在照護年僅3個月大的親生女兒時,明知未滿周歲嬰兒頭頸部支撐力與顱腦組織極為脆弱,竟施加劇烈搖晃與撞擊,女嬰隨後出現異狀送醫急救,經醫師診斷受有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廣泛性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及雙眼多層眼底出血等典型受虐性腦傷。

雖經緊急救治保住性命,但女嬰大腦與小腦已嚴重萎縮、左側肢體僵硬,整體發展功能退化停滯,僅相當於8至12個月大幼兒程度,已達重傷害標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定呂女行為屬過失,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0個月,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依據鑑定與卷證,認定女嬰傷勢係劇烈外力搖晃及撞擊所致,呂女身為主要照顧者不可能不知此舉具高度危險,主觀上具備傷害故意,原審論以過失顯有違誤, 因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2年;考量女嬰後續醫療與復健仍需母職照護,基於女嬰最佳利益,諭知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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