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名妙齡女子小萱(化名),去年12月間有意找前男友阿豪(化名)復合,遂要求對方在清晨4時載送自己回租屋處,事後小萱卻跑到派出所,對阿豪提起強制性交告訴,檢方偵結後依法將他起訴;彰化地院審理期間,阿豪提出1張超商發票,購買物品是4瓶雞尾酒,時間是凌晨5時16分,剛好是小萱指控被性侵的時間,認定證據不足,因此判阿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5年12月21日凌晨4時許,小萱傳訊息給阿豪,並表示自己有意復合,要求對方開車來載她,再回到男方租屋處聊天;當天凌晨4時30分,兩人抵達租屋處後,阿豪隨即脫掉小萱上衣後性侵得逞,過程長達3個多小時;隔天小萱睡醒後,先將此事告知家人,再前往醫院驗傷並報案。
阿豪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天小萱先傳訊息表示想和好,雙方相約在租屋處飲酒,他到超商購買4瓶雞尾酒,再返回住家小酌,他醉倒後不省人事,醒來時先叫計程車,讓小萱返家休息,當天並未發生性行為。
阿豪律師指出,本案僅有小萱單一指述,而且小萱事後驗傷時,並未採集到阿豪DNA,小萱指控雙方進行性行為長達3個多小時,明顯與事實不符。
法官認為,小萱聲稱當天清晨4時30分抵達租屋處後,隨即遭到阿豪強制性交得逞,但阿豪提出的電子發票,購買雞尾酒的時間為清晨5時16分,與小萱指控性侵時間重疊,而且小萱離開時並未向計程車司機或他人求助,亦與常情不符,欠缺積極事證,因此判阿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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