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老婦過世時,家屬將黃金耳環、戒指及手鍊陪葬,25年後開棺撿骨時,將陪葬品交由陳姓婦人保管,但沒想到陳婦在未告知下變賣金飾侵吞。孫輩等4名繼承人不滿權益受損,憤而提告求償共計12萬6750元。不過,法官審理後發現還有其他繼承人,要求15天內取得他們同意或追加為原告,否則駁回。
判決書指出,吳姓老婦於1997年底過世,遺體入土安葬時配戴有一對黃金耳環、兩只黃金戒指及一條黃金手鍊,總重約56.25公克(約15錢)。時隔25年,家屬於2022年12月撿骨,並將該批陪葬金飾交由陳女暫時代為保管。未料陳女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將金飾全數變賣並侵吞款項。
家族4名成員得知後氣炸,主張該批金飾為遺產一部分,陳女擅自處分已構成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要求陳女賠償。
法官審理後指出,金飾遭變賣後所衍生之返還請求權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經查,吳婦尚有多名已故子嗣之法定繼承人,原告等人起訴時既未列入全體繼承人,亦未出具全體同意證明,因此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同意證明或依法聲請追加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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