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警局一名民防管制中心孫姓技佐,因考取大型車駕照與監理站考驗員發生衝突,雙方報警處理。事後孫姓技佐為了告考驗員,竟利用職務之便偷查對方個資,被抓包違反個資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孫男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有期徒刑4月。孫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原審科刑法條有誤,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孫姓技佐(39歲)於2024年8月28日,在彰化某駕訓班考取大型車駕照時,發現彰化監理站的鄭姓考驗員使用密錄器,雙方為此起爭執並報警處理。處理員警依規定登錄OC系統,將處理事故情形填寫於「員警工作紀錄簿」。
事後孫姓技佐在同年9月30日清晨,在台中住處以遠端連線方式,登入位於彰化縣警局民防管制中心管制室的公務電腦,並登錄OC系統,查詢「員警工作紀錄簿」,將鄭男的個資下載列印成紙本,帶到派出所提告妨害秘密,結果還沒告成,就被彰化縣警局依違反個資法移送。
案件偵查期間,孫員坦承犯行,辯稱提供員警工作紀錄簿作為刑事偵查依據,符合個資法規定。法官認為孫員擔任民防管制中心技佐,卻假借職務查詢系統,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孫男不服上訴,堅稱查詢對方個資只是為了提告,並無損害他人利益。法官認為,孫男報案當下,承辦員警就有告知個資規定,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但孫男仍利用自身權限查詢「員警工作紀錄簿」,並將被害人個資用於與公務無關的個人訴訟。
法官指出,原審認為孫男涉犯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但孫男已將被害人個資用於提告,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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