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配偶簡姓女子日前與丈夫、公婆爭吵後,帶著9歲、10歲的女兒至新店碧潭,導致2女皆被溺斃。台北地院一審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6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維持原判。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非恰當,撤銷發回更審。
檢警調查,簡女丈夫白男長期在中國湖南經商,與簡女結識並結婚成家,生下1對女兒,1家4口在湖南定居10年,期間曾多次返台探親,並停留數天,夫妻倆相差13歲,相處並未有異狀, 2個女兒很得長輩緣,阿公阿嬤常帶孫女在里內活動。
2023年7月間,白男帶著妻女搬回台灣,與公婆同住在中和區,疑似同住以後簡女因與公婆生活習慣落差太大,彼此間不斷發生摩擦,加上跟公婆有語言隔閡,常常聽不懂台語,不知公婆是不是在罵她,導致心裡有疙瘩,日積月累下積怨漸深。
7月2日上午,簡女起床後走出房間遇到了婆婆,一時之間新仇舊恨湧上心頭、心中悲憤難平,因此出言詢問婆婆:「為什麼對我這麼差?」,而婆婆則是用台語回了一些簡女聽不懂的台語,認為婆婆是在罵她,因此內心更加怨恨,當天上午8時許,帶著2個女兒出門。
簡女與女兒搭乘計程車抵達新店碧潭後,以幫忙拍照為由,牽著2個女兒走下水,大女兒沉入水中漂走,小女兒一度返回岸邊,簡女又再誘使小女兒走到深水區,眼睜睜看著2個女兒被水沖走溺斃,簡女雖2度下水輕生,但均因恐懼而自行游回岸邊,最終在碧潭徘徊30多個小時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北院審理後,認為簡女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犯行,考量她犯後自首,因報復心態犯案,造成家庭結構破裂,犯罪惡性重大、所生危害至鉅;另審酌簡女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且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16年6月徒刑。辯護人未再上訴,檢察官則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簡女殺害2名年幼女兒的時間和先後行為態樣不同,但二審判決認定簡女殺害二童屬於一行為,並非恰當,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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