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楊姓女子2025年間因不堪黃姓丈夫長期施暴毆打,甚至一度被打到送醫縫針,心生畏懼下帶著未滿2歲的幼女搭機返回越南娘家避難,未料竟遭黃男報警提告「綁架」並依準略誘罪起訴,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楊女是出於自保與照顧幼女才離境,且持續傳送女兒近況並催促丈夫赴越接人,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原審無違誤,將檢方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楊女與黃男婚後育有1名女兒,2025年2月7日當天,楊女因難忍丈夫屢次施暴,暗中帶著當時僅1歲10個月大的女兒搭機返回越南娘家暫住,孩子後續於2025年9月由黃男胞姊前往越南接回台灣,黃男主張妻子未經同意私自把孩子帶出境,侵害他行使監護權,憤而提告略誘,檢方偵結後依準略誘罪將楊女起訴。
一審法官表示,楊女出境前曾遭黃男痛毆導致頭部受傷縫針,案卷附有驗傷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黃男也曾在訊息中坦承動手,楊女因懼怕再度受暴,加上考量女兒尚在襁褓階段需要親自照料,於是帶著女兒回娘家避難,並非無端剝奪親權。
法官勘驗通訊紀錄也發現,楊女抵達越南後頻繁傳送女兒生活照片與影像向黃男報平安,多次要求黃男前往越南接母女返台,甚至主動提議由黃男資助5萬元機票費;反觀黃男不僅拒絕赴越,還一度回傳「這個女兒我也不要了」、「自己想辦法」等冷血言詞,法官於是認定,父母一方擅自帶子女離家,若出於正當防衛避險且未刻意阻斷聯繫,難認有不法剝奪親權的主觀犯意,判處楊女無罪。
不過檢方對此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楊女作法雖有思慮不周之處,但審酌其深陷家暴恐懼、幼女年齡極小及後續積極協調家屬接回等情狀,客觀與主觀上均不足以認定具備準略誘之犯罪故意,原審無違誤,維持楊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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