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28)日針對美光勞資協議內容所提出的相關訴求,勞動部親上火線給出具體回應。勞動部說明,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若公司與工會簽訂之協議屬於一般性協議,則無該條文之適用限制。關於本次引發關注的台中美光10月21日的協議,依據勞資雙方以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表示,均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的一般性協議;至於外界關切的和平協議條款內容,勞動部認為應由協議當事雙方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三年期限受限制? 定調一般性協議
針對工會簽署協議之效力問題,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工會依據組織章程或是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所簽訂之一般性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約。勞動部特別提醒並釋疑,工會內部成員若對於該項一般性協議的效力存有疑義,在法律救濟程序上,成員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進行處理,透過民事法律程序釐清爭議與保障權益。
協議效力有爭議? 可循民事訴訟解
除了協議性質的認定,勞動部也依據法規就福利事項提出明確方向。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範圍相當廣泛,涵蓋工資、工時、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以及其他關於勞資雙方共同遵守或合意之事項。勞動部明確表態,勞資雙方如欲透過團體協商,針對涉及員工福利的事項,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上限或提撥數額等內容,進行實質協商並約定於團體協約之中,在法規上尚無不可。
福利金能調高嗎? 勞動部表態可行
至於桃園美光的勞資爭議後續發展,勞動部透露,目前桃園美光工會與美光公司雙方均同意繼續協商,積極尋求共識。為了協助爭議順利化解,勞動部強調後續也會與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必要協助,積極促進勞資雙方進行更進一步的協商溝通,官方期待勞資雙方能夠儘早達成共識,讓整起爭議早日落幕,創造勞資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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