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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照顧母花877萬…姊妹開撕抖千萬資產

發佈時間2026.10.31 11: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31 14: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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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女子小花(化名)因母親生前生病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都由女兒照顧,花費877多萬;認為另名跟父親居住的姊妹小萱(化名)也應該負擔,因此向法院請求返還438多萬,遭對方反駁;法院綜合相關證據,雙方早已在多28年前就約定各自照顧父母,也曾獲贈7500萬元家產。此外,母親遺產雄厚,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小花也無法證明以自己的財產支付照顧費用,因此,法院駁回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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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獨自照顧生病臥床的母親,花費877多萬;母親過世後,認為另名跟父親居住的姊妹也應該負擔,因此向法院請求返還438多萬,遭駁回。(示意圖/AI製圖)

屏東女子小花(化名)因母親生前生病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都由女兒照顧,花費877多萬;認為另名跟父親居住的姊妹小萱(化名)也應該負擔,因此向法院請求返還438多萬,遭對方反駁;法院綜合相關證據,雙方早已在多28年前就約定各自照顧父母,也曾獲贈7500萬元家產。此外,母親遺產雄厚,並非不能維持生活,小花也無法證明以自己的財產支付照顧費用,因此,法院駁回聲請,可抗告。

裁定指出,這對姊妹的父母婚後相處不睦,1998年間協議分居、分產,父親與其中一名女兒小萱(化名)同住,母親則與另一名女兒小花(化名)同住。負責照顧母親的女子指出,母親生前罹患疾病,長期臥病在床,日常生活起居都需要專人照料,相關醫療、照護及生活費用全由她支出,至於另名姊妹卻未曾聞問。

小花表示,從2019年至2025年間,為照顧母親,已支出877萬4838元,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開銷;她認為,小萱同為母親的女兒,依法應共同承擔扶養責任,因此主張自己已墊付一半費用,依民法扶養義務及不當得利等規定,要求對方返還438萬7419元。

不過與父親同住的小萱反駁,父母早在1998年分居、分產時,姊妹就已約定各自負責一名家長的扶養及照顧義務。她負責父親,另一人負責母親,父親已於2018年過世,她也已履行當年的約定,認為照顧母親的姊妹如今要求分攤費用,並不合理。

小萱主張,小花早在1998年間,就從父親手中獲贈房地及現金,合計約7500萬元,當初分配這筆財產,就是作為照顧母親的對價,既然已經領取財產,就應履行原本的協議。

此外,小萱認為母親本身資產雄厚,除了不動產,還有現金、保險及股票等財產,根本不是無法維持生活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法受扶養的要件。

法院調查發現,這名母親名下有1筆土地及3筆投資,財產總額616萬7030元;另調閱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發現她遺產總額達602萬3830元。

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雖然互負扶養義務,但受扶養者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母親生前擁有固定收入及土地、投資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照顧母親的女子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母親確實無法維持生活,因此難認母親依法具有受扶養的權利。

此外,女子雖提出長照機構、醫院、看護費用及外籍勞工體檢等收據,但法院認為,這些單據只能證明可能有相關費用支出,無法證明款項確實由女子以自己的財產支付。

綜合相關事證,法官認定小花請求小萱返還438萬7419元代墊扶養費,並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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