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蔡姓飛航管制員,去年暫調屏東恆春機場期間,在塔台管制區3樓廁所裝設微型攝影機,偷拍女同事被逮,員警到場調查時,蔡男還趁機拿走攝影機,將記憶卡折損後塞回,破壞證物;此案,他雖認罪,但受害女同事表明沒有和解、調解意願,法院則依依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3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原任職於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高雄近場台飛航管制員,2025年11月1日至9日暫調恆春機場服務,服務期間,將針孔攝影機藏在機場塔台管制區3樓廁所內,竊錄女同事如廁影像。
直到同月8日被如廁女同事發現,當場報警並將犯案攝影機交給員警;蔡男過程中,還沒被發現是嫌犯,假借查看攝影機,趁機將內部記憶卡抽出、彎折損壞,再塞回攝影機內。
此舉導致記憶卡損壞、無法讀取,蔡男被依法送辦,被檢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未遂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罪嫌起訴。
審理期間,蔡男才坦承犯行,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但法官認為,他偷拍他人如廁,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甚至破壞員警職務上掌管的物品,行為應予非難。
法院考量,蔡男曾提出以提存方式賠償被害人,但女方表明沒有和解、調解意願,酌參犯罪情節,仍有透過刑罰使其警惕、避免再犯的必要,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法院審理後,將蔡男依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分別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並沒收扣案的Galaxy Z Flip 6手機、雙向轉接頭及微型攝影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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