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黃姓男子因將車無違停於慢車道左側,占用慢車道,導致騎士不慎撞上重傷送醫,搶救26天後因併發肺炎、多器官衰竭等情況不治。偵審期間,黃男都認罪,但法官認為,死者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男違停則為次因,加上達成和解、賠償完畢,法院審理後,將他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25年8月27日上午開車到嘉義市友愛路,當天上午11時許,將車違停在慢車道左側,占用慢車道,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直到3天後,另名騎士擦撞該車,導致頭部鈍性撞擊外傷、外傷性腦出血,以及左側第2至第8根肋骨骨折等傷害,緊急送醫治療。
治療期間,騎士曾轉到普通病房,能正常交談,但因病況惡化又轉回加護病房,搶救26天後,於同年9月25日上午11時58分許,因併發肺炎、多器官衰竭等情況不治。
偵查期間,黃男否認涉及過失致死,辯稱當時現場前後都有其他車輛,「整排都是車輛,不是只有他阻擋,只是夾在中間的其中1輛。
檢方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即使其他駕駛也有違規情形,仍無法免除黃男應注意義務。至於死者,雖未注意車前狀況,同樣存在過失,但不影響黃男應負的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及鑑定報告,認定死者因車禍受傷後引發併發症死亡,事故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黃男起訴。
法官認為,死者行經設有快慢分隔島的路段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事故發生的主因,被告黃男違規停車則為次因;考量他認罪,跟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完成賠償,認為經此教訓應足以警惕。
法院審理後,將黃男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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