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網紅波特王(本名陳加晉)2022年與前東家「聚暘新媒體」老闆火星叔叔爆發合約糾紛,雙方徹底鬧翻對簿公堂。波特王先前因拍片控訴前公司是「慣老闆」,雖獲法院認證刑事無罪,但民事二審判須返還284萬元分潤金,此案波特王不服判決上訴中。不料,雙方戰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聚暘另針對頻道版權提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新判決出爐,認定波特王未及時刪除YouTube頻道上的496部舊影片侵害著作權,判決須賠償聚暘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雙方的經紀合約於111年6月2日便已合法終止,解約主因是聚暘公司多次以「資金調度有狀況」為由,遲延發放波特王高達118萬元的收益分潤,已構成違約。儘管波特王終止合約有理,但他自行創設的「波特王好帥」YouTube頻道中,仍留存近500支在雙方合約期間拍攝的合作影片,聚暘公司主張,侵害公司公開傳輸權,要求移除部分影片並賠償500萬元。
波特王抗辯,YouTube頻道是自己大學時期申請,所有權應歸自己,他在解約時已告知公司,只要對方書面要求下架合作影片,就會配合處理,但公司直到2024年8月30日才正式發函要求刪除,他也於同年9月陸續將相關影片下架,因此認為公司先前未要求刪除,等同默示同意繼續使用,自己並無侵權故意或過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YouTube頻道確實由波特王自行申請,頻道所有權歸他所有,但合作期間製作的部分影片,著作財產權仍屬聚暘公司,聚暘公司在契約終止後,未立即要求下架僅屬沉默,不能因此認定公司同意;波特王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4年9月2日,持續公開傳輸490部影片,另有6部影片直到同年9月30日才下架,合計496部影片侵害聚暘公司的公開傳輸權。
不過,法院認定,聚暘另外主張的36部影片,是在雙方契約終止後上傳,無法依原經紀契約主張著作財產權,至於涉及Odysee、TikTok頻道的侵權主張,也不獲法院採納,駁回相關請求。法官認為,波特王明知契約已終止,仍繼續使用相關影片,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考量影片創意程度、侵權期間及雙方身分等因素,認為求償500萬元過高,判波特王須賠償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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