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2024年2月和廖姓友人一起到南屯區某夜店舞池跳舞,結果林男酒後色心大起,將手伸到一名女子的衣服內襲胸6秒,對此,林男主張是廖男抓他手襲胸,但因為廖男有表示「會出和解預算,希望林男承擔罪責」,所以起初並未特別責怪廖男,沒想到林男事後得知廖男翻供否認,這才開始極力喊冤,不過台中地院一審勘驗監視器與證據,最終不採信林男說詞,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廖姓友人在2024年2月19日凌晨3時16分,到某夜店2樓舞台下的舞池跳舞,過程中微醺的林男卻對一名蹲著的女子伸狼爪,將左手伸到衣服內襲胸,受到驚嚇的女子,立刻賞林男巴掌,對此,林男雖坦承有觸碰,但稱是「廖男抓他手,且並未伸進衣服內」。
而林男一開始並未特別責怪廖男,因為廖男曾向他表示「有和解預算,希望林男承擔罪責」,只是到了偵查階段,廖男卻否認有抓著林男的手,控制他襲胸,得知後的林男便極力澄清,並曬出與廖男之間的對話紀錄,指稱廖男曾喊「我怕我的車子會怕被他們砸掉」、「你先跟對方講說賠你5萬看可不可以」,還多次打電話道歉,主張廖男有錯,否則無須驚慌,證詞有問題。
台中地院一審時勘驗監視器顯示,林男跟廖男從3時16分0秒起慢慢接近女子,3時16分25秒廖男抓住林男左手,但3時16分27秒時,林男在未遭他人抓住手的情況下,將左手伸向蹲著的女子,3時16分33秒,女子起身打林男。因此法官認定,襲胸是發生在3時16分27秒至33秒間,雖廖男在事發前兩秒有抓林男手,但廖男在過程中沒抓應為事實,不採信林男說詞。
此外,林男提出廖男的對話紀錄部分,法官認為僅能證明案發後,廖男有找林男商討如何處理,廖男並未承認有抓林男手襲胸,最終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林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廖姓友人在2024年2月19日凌晨3時16分,到某夜店2樓舞台下的舞池跳舞,過程中微醺的林男卻對一名蹲著的女子伸狼爪,將左手伸到衣服內襲胸,受到驚嚇的女子,立刻賞林男巴掌,對此,林男雖坦承有觸碰,但稱是「廖男抓他手,且並未伸進衣服內」。
而林男一開始並未特別責怪廖男,因為廖男曾向他表示「有和解預算,希望林男承擔罪責」,只是到了偵查階段,廖男卻否認有抓著林男的手,控制他襲胸,得知後的林男便極力澄清,並曬出與廖男之間的對話紀錄,指稱廖男曾喊「我怕我的車子會怕被他們砸掉」、「你先跟對方講說賠你5萬看可不可以」,還多次打電話道歉,主張廖男有錯,否則無須驚慌,證詞有問題。
台中地院一審時勘驗監視器顯示,林男跟廖男從3時16分0秒起慢慢接近女子,3時16分25秒廖男抓住林男左手,但3時16分27秒時,林男在未遭他人抓住手的情況下,將左手伸向蹲著的女子,3時16分33秒,女子起身打林男。因此法官認定,襲胸是發生在3時16分27秒至33秒間,雖廖男在事發前兩秒有抓林男手,但廖男在過程中沒抓應為事實,不採信林男說詞。
此外,林男提出廖男的對話紀錄部分,法官認為僅能證明案發後,廖男有找林男商討如何處理,廖男並未承認有抓林男手襲胸,最終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林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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