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media

宜蘭縣長林姿妙確定停職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發佈時間2025.02.21 10:0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3 07:42 臺北時間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一審遭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林姿妙除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外,也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20日駁回她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倘公務員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尚屬有據,有公益考量,雖然停職處分對首長的權益有所損害,但這在立法者制定《地制法》時即已考量,屬衡量公私益因素後所作的決定。

最高行認為,內政部的原處分沒有疑義,如果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圖延宕、繼續行使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將有害公益,並將使《地制法》設立停職的制度失去規範意義;林姿妙抗告無理,駁回抗告。


延伸閱讀:

女兒疑被下藥性侵輕生 父「私刑逼供」1死1重傷、遭判囚7年7月

快訊/新北工安意外!台電更換設備 技術人員觸電失去生命跡象

電視台總經理外遇女演員30年 妻求償300萬僅判賠20萬

【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你可能也喜歡這些文章